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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621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4民初564号
    案号 (2021)京04执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垫款本金余额 49 812 284.90元和149 456 458.3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分别以未还垫款本金余额49 812 284.90元和149 456 458.33元为基数,均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430 270元; 三、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47 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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