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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621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民初166号
    案号 (2020)京04执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借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分四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第三部分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第四部分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 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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