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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621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民初2号
    案号 (2020)京04执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5.046%计算;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亿元与上述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69%计算)。 二、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837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83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837万元与上述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 三、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第1笔信托收据贷款本金美元3 501 568.29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美元3 501 568.2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4.17%计算;逾期利息以美元3 501 568.29元与上述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255%计算)。 四、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第2笔至第4笔信托收据贷款本金美元2 841 631.52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美元2 841 631.5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4.17%计算;逾期利息以美元2 841 631.52元与上述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255%计算)。 五、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第5笔信托收据贷款本金美元2 786 634.33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美元2 786 634.3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4.18%计算;逾期利息以美元2 786 634.33元与上述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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