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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厚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17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50号
    案号 (2016)皖0202执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小根、俞应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贷款本金163186.42元,利息11489.7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以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翟小根、俞应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翟小根、俞应凤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1元,由被告翟小根、俞应凤、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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