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工商处字[2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8 |
决定机关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啸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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