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新市工商处字[2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8
    决定机关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