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税稽罚[2020]9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市金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日,你单位与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1份景观设计合同,标的金额106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30.00元。2018年3月29日,你单位与金华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签订1份有线数字电视管网建筑工程合同,标的金额837981.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51.40元。2018年5月21日,你单位与金华中燃爱思开汇能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1份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合同,标的金额1898358.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69.50元。2018年8月10日,你单位与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1份人防设计合同,标的金额253315.15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6.70元.2018年9月13日,你单位与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签订1份通信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金额23226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9.70元.2018年11月25日,你单位与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签订1份建筑工程勘察合同,标的金额16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80.00元以上合计少缴印花税1627.30元。2018年12月31日,你单位在转0007号记账凭证“开发间接费用-工资附加费”中列支给本单位员工的激励费4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5227.22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627.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3.65元。对应扣未扣(或应收而不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227.2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13.6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30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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