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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MA****726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658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4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15041元。二、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0000元、施工水费66.45元、施工电费24692.5元。三、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94027元。四、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物业费12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和公证费27000元。六、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七、驳回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048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808元,由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158元;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650元。(此款已由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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