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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8270****56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1029民初545号
    案号 (2019)晋1029执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毛则渠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河津市翔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晋1029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河津市翔瑞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毛则渠煤炭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煤款456.73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利息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39.44元,由被告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河津市翔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河津市翔瑞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毛则渠煤炭有限公司以该文书已生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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