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卫医罚〔20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2〕3号被处罚人:温州芘丽芙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处罚人书写患者的《芘丽芙美容医院微整形中心病历》“病历记录”未按规定进行签名确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9
    决定机关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徐明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