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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3号海发大楼经营美容外科服务,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中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未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设置督导员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予以劝导。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并设置垃圾分类劝导员,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以前无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徐明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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