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市监处字〔2020〕3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经营额较小的首次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上述过期加强型气管插管共7支、一次性使用吸氧面罩共1个;3.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经营额较小的首次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理:1、没收上述过期盐酸曲马多注射液5支;2、处以罚款100000元,上缴财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9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名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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