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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58****61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14949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5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541775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0日前向原告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770887.5元及违约金(以67708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止),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前向原告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770887.5元及违约金(以67708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止),若上述本金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13541775元中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的货款本金(13541775元-已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以13541775元中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部分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由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支付至原告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户名: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贵阳分行,银行账号:37010157400019929) 二、原告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双方不再有纠葛。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案是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56025.3元由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迳付56025.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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