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5667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2780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109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917072.0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19年4月28日前的利息、罚息(包括复利)按照《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以1987094.12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4月29日一天;以1987016.73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4月30日一天;以1986971.9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5月1日一天;以1986963.95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5月2日一天;以1986948.05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5月3日一天;以1986926.1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5日止;以1986808.72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5月6日一天;以1981444.02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5月7日一天;以1981406.2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止;以1980601.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1958601.2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7月5日止;以1917072.09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6日起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部分不应再计收复利);二、龙波在25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判决第一项中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58.6元,由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龙波共同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预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同意由广州盛盈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龙波在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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