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巧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1793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商初字第00152号 |
案号 | (2016)苏01执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日期 | 2016-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856395.39元; 二、确认被告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向被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七分之一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翠莲、王志贤、张远珍、孙东林、许健对上述第一项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向被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债务分别承担七分之一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251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在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13301040002475,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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