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9〕00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景城花苑小区(建设单位:宁波市镇海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9年4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检查发现宁波市镇海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景城花苑小区住宅建筑的天井连廊被封闭,不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37条规定,责令在2019年4月16日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2019年4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再次对景城花苑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责令改正火灾隐患并未整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9年5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4 |
决定机关 |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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