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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沂市苏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29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0222号
    案号 (2016)苏0381执3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
    执行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8日为202562.50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在年利率9%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段夫亮、周西菊对被告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01元,由被告新沂市骆马湖水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段夫亮、周西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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