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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沂市苏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德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359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0035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2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30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5875元(计算至2015年1月1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在年利率9%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 二、被告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全兴、纪雪彦、王雷明、李兴琴、李明强、王绿平、孙顺成、苏芹、孙彬、臧其梅、孙成义、陈贞梅对被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87元,由被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全兴、纪雪彦、王雷明、李兴琴、李明强、王绿平、孙顺成、苏芹、孙彬、臧其梅、孙成义、陈贞梅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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