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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0日10时50分,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下属淡溪镇黄塘便民服务点的送气工赵元福在淡溪镇杨川村其妻子朱玲飞经营的杨川便利店内分两处场所存放大量燃气气瓶。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共存有22只规格15KG气瓶,其中11只规格15KG已充装气瓶,11只规格15KG空瓶气瓶,经调查核实该存放场所未经核准。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蒋学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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