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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歀,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标准》第73项关于“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之自由裁量行使标准,建议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单位停止经营并没收当事单位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2、对当事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蒋学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