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对编号9073098613的气瓶(到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进行充装,2021年5月28日投放下属便民服务点并经由送气工配送给燃气用户。2021年6月22日,至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气瓶状态已过期。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蒋学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