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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对编号9073098613的气瓶(到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进行充装,2021年5月28日投放下属便民服务点并经由送气工配送给燃气用户。2021年6月22日,至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气瓶状态已过期。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蒋学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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