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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乐综执处字[2020]第006-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的场地擅自存放已充装气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1914:20:00,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乐清市淡溪镇富康东路61号,在未经核准的场地擅自存放已充装气瓶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淡溪中队2020-04-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淡溪中队2020-04-13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3
    决定机关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蒋学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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