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税二稽罚〔202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5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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