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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75****77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1民初2693号
    案号 (2019)豫0181执4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13612127.66元并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按4712127.66元、年利率按5.4375%的1.5倍计算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按8900000元、年利率按5.4375%的1.5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姚万林、荆风先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姚万林、荆风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对被告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以抵押登记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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