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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宇恒乐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47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2492号
    案号 (2020)粤03执7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冲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4610270】。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9,0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1,295.39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具体如下:1.以人民币26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人民币2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人民币2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人民币2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以人民币2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以人民币2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777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38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3382元。因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7770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382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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