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树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067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87号 |
案号 | (2017)粤0703执17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前向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补偿房屋的价款人民币2138193元; 二、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前协助办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范罗岗花园5幢之一502室房屋的产权(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变更登记至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三、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前协助办理坐落于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50号205室、305室、405室、505室、605室、206室、406室、506室、606室房屋、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51号203室、303室、503室、603室、204室、304室、404室、604室房屋、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52号1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202室、302室、502室、602室房屋、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53号205室、305室、405室、505室、605室、306室、406室、606室房屋、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54号404室房屋、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55号1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102室、502室、602室房屋、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75号103室、201室、403室、404室房屋的产权(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变更登记至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四、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前协助办理坐落于江门市江海区蓬苑52号801室房屋的产权(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变更登记至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五、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前办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西101号301室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手续。办妥初始登记后,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前协助办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西101号301室房屋的产权(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变更登记至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办理初始登记以及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六、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前办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象山新村57号502室房屋、江门市蓬江区象山新村58号302室、402室房屋、江门市蓬江区象山新村66号404室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手续。办妥初始登记后,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前协助办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象山新村57号502室房屋、江门市蓬江区象山新村58号302室、402室房屋、江门市蓬江区象山新村66号404室房屋的产权(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变更登记至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办理初始登记以及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七、若上述二至六项中任一房屋无法办理初始登记或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由此产生的纠纷,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另行主张; 八、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前向原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6637.41元以及利息(分别以61999.41元、54638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8月21日、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赔偿款清偿之日止; 九、本案案件受理费61029元,减半收取30514.5元,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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