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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春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583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00061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4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18-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来宝劳务费61600元;   二、被告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来宝利息损失(以61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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