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31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3民初24056号 |
案号 | (2021)沪0113执60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HYG-ZC-19090155的《车辆设备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3日的租金38,532元。三、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28.40元。四、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设备2套(牌号为豫QT702挂、豫QV705挂的半挂车及集装箱)。五、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的车辆占用使用费56,268.40元。六、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逾期还车罚金10,000元。七、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车辆年审费5,400元、证件补办费1,140元。八、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6,505.50元。九、被告沈洋镒就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五、六、七、八项判决主文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洋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64元、财产保全费70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73元,由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30元、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沈洋镒共同负担4,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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