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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3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21270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1640198】。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卡客伴驰(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6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64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卡客伴驰(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元、保全费1279元,由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69元、保全费1279元,被告深圳市德立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受理费1669元、保全费1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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