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10070****51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4663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10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对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要求确认案涉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Z1907LN1568231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于2019年8月7日到期;二、被告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9600000元;三、被告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截至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01840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以9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四、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瑞廷、赵志红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瑞廷、赵志红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05.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105.56元,由被告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瑞廷、赵志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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