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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长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208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市商初字第1549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1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然、李延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14402.17元。 二、被告李然、李延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2015年12月2日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76486.47元及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凭证》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然、李延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29000元。 四、被告济南中欧洲际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394402.1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李延民 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南路47号1号楼4-501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产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合计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3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李然、李延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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