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27744-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1844号 |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9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艳玲、吕国忠、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云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张艳玲、吕国忠、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云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张艳玲、吕国忠、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云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张艳玲、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五、驳回原告王建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6元,由被告张艳玲、吕国忠、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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