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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277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4民初880号
    案号 (2020)冀0424执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史旭辉与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艳玲签订的《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 二、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史旭辉投资款1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史旭辉要求张艳玲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邯郸市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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