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梅运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163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民终05024号 |
案号 | (2017)沪0117执004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松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4-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二、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胡经国、吴智勇、左爱华对被告GUANHUAMININGINVESTMENT(GHANA)LIMITED【冠华矿业投资(加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胡经国、吴智勇、左爱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UANHUAMININGINVESTMENT(GHANA)LIMITED【冠华矿业投资(加纳)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胡经国、吴智勇、左爱华对被告GUANHUAMININGINVESTMENT(GHANA)LIMITED【冠华矿业投资(加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胡经国、吴智勇、左爱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UANHUAMININGINVESTMENT(GHANA)LIMITED【冠华矿业投资(加纳)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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