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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运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632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1128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1128号
    案号 (2016)赣0191执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7
    发布日期 2016-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书良支付工资人民币90000元。二、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书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25296元。三、驳回原告周书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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