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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运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632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小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货款365946元。二、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各期约定交纳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西省鸿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由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上述二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4元,由被告江西冠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西省鸿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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