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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0066****79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81民初4691号
    案号 (2020)皖1881执1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93419.22元及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每次代偿金额为基数,自当次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1%累计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50705元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权对被告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宁国市霞西镇上门村(房地产他证宁字第00061828号他-4-项权证)、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梅林镇田村(房地产他证宁字第00061829号他项权证)折价款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毛传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彭香莲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前十三笔代偿款合计725213.44元及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和第二项担保费中的250705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35593元,减半收取17796.50元,由被告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已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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