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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14****1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14529号
    案号 (2022)沪0117执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9,436.60元;   二、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9,436.6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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