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014****179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1362号 |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6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志莲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11月9日起、另以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11月10日起均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志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为2431元,财产保全费1707元,合计4138元,由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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