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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14****1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1338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大厦、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许金城借款本金2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均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到期不能履行,则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单独一次性向原告许金城偿还借款本金23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已履行部分按实扣减)。3二、被告廖大厦承担原告许金城律师代理费5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三、原告许金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廖大厦、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签收本调解书,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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