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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摩玛梦想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MA****363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501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1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崔永安保证金50000元; 二、被告滁州摩玛梦想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永安赔偿购车费用40400元; 三、驳回原告崔永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被告滁州摩 玛梦想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滁州摩玛梦想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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