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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摩玛梦想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MA****363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5444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滁州摩玛梦想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健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314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431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健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由原告胡健麟负担2360元,被告滁州摩玛梦想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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