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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志兴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2****44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54号
    案号 (2020)粤03执1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以上《和解协议书》和仲裁庭意见,并依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99万元,分期支付,方式如下:自2019年9月(含)至2020年5月(含)的每个月最后一日前支付人民币5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币504万元(999-55×9)。 (二)第二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41万元,分期支付,方式如下:自2019年9月(含)至2020年5月(含)的每个月最后一日前支付人民币4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币436万元(841-45×9)。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可提前清偿上述款项,每提前一期支付完毕的,第一被申请人可少支付人民币9.99万元,第二被申请人可少支付人民币8.41万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逾期或不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的,应支付完毕剩余全部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承担日万分之六点五的违约金至全部清偿为止。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之前述应支付的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以最初借款本金(即第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人民币795.60万元,第二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人民币650万元)的年利率24%为限。 (五)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四位被申请人的上述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将所持有鸿志兴股票(股票代码:835611)无偿过户给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3,500元,全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四位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后10日内迳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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