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30
    决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汤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