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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石市众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金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457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鄂0202执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黄石港法庭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石市众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席静、翁德胜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5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二、被告黄石市众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席静、翁德胜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万元。 三、被告陈金书、黄石市一星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石市众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02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黄石市众达电器有限公司、陈金书、黄石市一星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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