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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工商处字[2017]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归真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279647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1220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许剑峰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0日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0日至2016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归真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6年12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为2015年04月20日至2016年11月10日,但当事人至今未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8日通过广州市红盾信息网报送2015年度报告,未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二:询问笔录和陈述书。证据三:当事人公示年度报告凭证。本局于2017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告字〔2016〕第0201612010000324-00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过期,至今未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转致适用《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1
    决定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