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城工商横荷处字[2017]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8 |
决定机关 |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清远市恒豪贸易有限公司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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