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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71****682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1民初3092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3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苏丰化纤厂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92809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203323.53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02990.79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13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市苏丰化纤厂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92963元。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苏丰化纤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张建明对被告常熟市苏丰化纤厂涉案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苏丰化纤厂追偿。四、被告俞樟枫以其持有的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及收益对被告常熟市苏丰化纤厂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丁盼对被告常熟市苏丰化纤厂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4298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常熟市苏丰化纤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张建明、俞樟枫、丁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上14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的诉讼费103596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