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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71****68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1民初14569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1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景明、张美丽归还原告张家港易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3372.20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的欠息855424.19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7337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张景明、张美丽支付原告张家港易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63812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景明、张美丽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8141元,由被告张景明、张美丽负担,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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