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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安监罚〔2018〕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
    行政处罚内容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2
    决定机关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