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774****5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7民初1648号 |
案号 | (2020)粤0607执3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货款10847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8471.2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苏国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林维喜、胡波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货款1137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5706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5日起;以456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7日起;以111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林维喜、胡波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炽强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林维喜、胡波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共8031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苏国涛共同负担4031元,由被告林维喜、胡波清、陈炽强共同负担4000元。司法鉴定费7906元(被告叶瑞娥已预交),由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负担,并由原告迳付被告叶瑞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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